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其危害是巨大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內幕信息知情人自身或通過親屬、朋友交易股票,有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給他人交易股票,也有雖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卻通過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并交易股票。
當事人李某某本是一名普通的財務人員,但其卻禁不住誘惑,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內幕信息,并利用多個賬戶買入股票,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據海南證監局提供的案例,2014年10月上旬,某上市公司董事長黃某某與浙江某公司董事長付某某等人在北京會面,初步商定由付某某牽頭投資成立一家項目公司用于收購美國油田資產,再由黃某某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收購該項目公司。李某某為付某某所控股公司的兼職會計。2014年10月下旬,李某某到付某某公司做賬時,聽到付某某與朋友、同事談及打算成立某項目公司用于收購美國油田資產,然后將該項目公司裝入上市公司,正所謂“言者無意,聽者有心”,平時就炒股的李某某敏感地嗅到了“商機”。同時,李某某還注意到公司人員在那段時間忙于項目公司工商注冊事宜,印證了其聽到“消息”的真實性。隨后,李某某通過自己控制的“傅某某”、“張某某”賬戶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共計1200余萬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等到的并不是“財神爺”,而是證監會的執法人員。在鐵的證據面前,李某某供認了自己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行為,并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處以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關注,內幕交易的主體并不僅限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也包括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除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為觸犯內幕交易高壓線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行為人往往具有僥幸心理,總覺得自己的行為不會被發現。但是,“舉頭三尺有神明”,當你進行內幕交易的時候,就已經有一雙“天眼”盯住了你。交易所強大的大數據分析系統就是這雙“天眼”,其時時刻刻分析異常交易行為,為監管執法提供線索。同時,還有一雙“法眼”盯著你,那就是證監會的執法人員,無論違法行為多么隱秘,只要進行了內幕交易,這雙“法眼”都會鎖定目標,讓違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朱寶琛)